律师解析:
本份
保险合同特意设有针对盗抢行为进行免赔处理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在各类营业性质的维修场所中为了对投保车辆进行修理或保养所导致的车辆损失,无论其原因为何,保险人均将不予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附加险条款与主
合同条款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适用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部分,明确规定当投保车辆遭遇
盗窃、
抢劫、抢夺等情况后,若经过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
立案并出具证明文件,且在满60天内仍未能查找到车辆下落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负责对此类全车损失进行
赔偿。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自签订时生效。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履行各自的义务。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