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夫妻对于共有的
机动车辆,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
财产分割;
若协商无果,也可依据法律规定选择
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当夫妇任何一方都未对此车型提出权利主张时,法院完全能够依法
证据车辆出售所得款项的合理分割方案。
然而,倘若双方就车辆所有权产生了分歧且各执己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根据车型的登记归属以及使用现状等因素,裁定此车的所有权只归属于其中一个主体,同时向另一方作出公平公正的价格补偿。
为确保后续执行过程的流畅性,法院通常会倾向于将车辆的所有权判给车辆实际登记注册人,但请注意,这并非毫无变化的裁决,若直接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放弃对车辆的
使用权,那么法院亦有可能以保护儿童利益及妇女权益为准则,在综合考虑后作出适当调整。
若双方对于车辆的所有权皆未提出明确要求,法院通常会依照车辆经过拍卖或变卖后所获得的现金收入进行公正分配。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若夫妻共享的机动车辆尚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银行信贷责任,在进行宣判时,法院一般都会遵守先扣除尚未支付部分的贷款再行分割车辆财富值的原则,而所剩余的未偿还银行信贷责任则将被指定由夺得车辆所有权的一方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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