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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该如何应对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46人
律师解析:
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债权人能通过行使法定的“债权人代位权”手段来达到目的。
这类代位权,乃是指当债务人为保障自身权益,但未能主动有效地行使他所享有的相对于第三方的权利,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之时,此时,作为受损的债权人可为了尽可能挽救与维护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行使原本应由债务人履行的这部分权利。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享有的债权或与其债权密切相连的其他附属从权利,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到债权人预期的到期债权顺利实现的话,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并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特定对象所享有的那部分权利。
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只有那些明确专属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才不受此项规则的约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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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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