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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75人
律师解析:
担保物权,乃民法领域中针对在买卖、借贷等民事交易中的一种特殊制度。
根据此项制度,债务人或负有债务的其他相关方(比如第三人)会将特定的资产作为他们对债权人所承诺还款义务的保证
倘若债务人无法在预定的期限内收回其债务,依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便有权通过一套固定的程序,针对债务人生前所设立的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三个种类:
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
首先,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关联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履约的担保,同时并不转让这些财产的占有,进而形成的一种担保物权形式。
当债务人为债务人设定了抵押权却未能按照原先的协议履行完其债务时,抵押权人便享有权利从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力。
例如,债权人可以请求司法机构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以获取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其债权;
如果在拍卖过程中有剩余的金钱,应当支票还给抵押人,若仍有欠缺部分,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支付所欠款项。
然而,对于那些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则不得设定抵押权。
其次,质权是一种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交付动产或涉及某些财产权利的产权作为担保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身故或未能按时履行已约定好的事项时,债权人有权优先从该动产或物品中获得赔偿
质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种类型: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前者即指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动产作为还款的担保;
后者则是指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一些财产权利产权作为担保物。
最后,留置权是债权人既已实际占有债务人之动产,而其对该动产尚无清偿能力时,依法可行使留置手中的动产作为担保的特定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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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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