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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债务如何分摊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57人
律师解析:
1.在面对合伙企业债务问题时,首要考虑的是使用全额的企业资产来予以偿还。
2.若合伙企业无法承受债务负担且其到期日尚未结束,那么所有普通合伙人需尽责履行无限连带责任
(1)假如在这个阶段,合伙企业总体的资产余力无法完全满足债务的偿还需求(即企业本身的资产抵押完毕之后),尊贵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还款意愿,选择期望由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承担剩余不明债务,亦或是基于自身判别标准,将每一位普通合伙人作为独立的债务责任人,进行分别的追索。
(注意,在此阶段,并未区分普通合伙人在债务偿还过程中的先后顺序,而是平等对待每一名普通合伙人。
)(2)值得说明的是,普通合伙人之间关于各自应当承担的贷款份额比例并无任何法律约束力,普通合伙人无权以自身投入的资金份额大小,合伙协议中特别约定条款,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尚有担保人,或者自己此前曾承担过相应的份额,以及其他各类借口来拒绝向债权人履行相关义务。
3.对于遭受无限连带责任压力的普通合伙人来说,如若其承担的清偿金额相较于规定的损失分担比例超过了原定水平,他有权依据合伙企业的损失分担原则,向其他的普通合伙人执行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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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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