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时间:2024.06.21
标签:
行政类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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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确定
行政复议机关的途径如下:
首先,若
当事人对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有异议,则可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部门时,当事人有权作出自主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
再者,对于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何不满之处,应当向做出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市两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若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持有疑虑,当事人有权进行再次选择,既可以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最终由国务院依法行使最终裁决权。
最后,对诸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有疑义,应直接向上列部门的上级主管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可。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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