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身份的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如果是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若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将成为共同被告;
其次,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将作为被告方应诉;
最后,如果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做出了变更,则复议机关将承担被告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根据复议程序来进行精确地确认:当行政行为经过复议后,若复议机构做出了维护原行政行为的决议,那么,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构便成为共同被告;而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那么,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则被确认为被告。
然而,如若复议机构对原行政行为作出了修改,那么,负责复议的机构将成为被告。
解析:
在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方的确立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如果复议机构最终作出了维持原有行政行为的决定,那么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构都将作为共同被告出现;而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通常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担任被告。若复议机构对原行政行为做出了变更,则复议机构将成为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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