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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公开患者病历的行为合法吗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477人
律师解析:
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私隐权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医疗机构并无权利公开病人的病例记录。
病人的病例资料无疑是属于他们的个人隐私范畴,而医疗机构对这些病人信息及隐私负有严格而重要的保密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有任何未经许可而擅自披露或不当使用病人病例资料的行为,这便构成了侵犯患者合法权益和享有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其中所涉及的侵权责任问题应由医疗机构予以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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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的。 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医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 病历书写或保管存在过错,不能满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因而不能仅仅因患者提出的病历...... 更多>>
王晓冬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王晓冬,男,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案件部部长,执业律师。 教育经历: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科学系法学专业学习。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法学专业学习(在职研究生)。 充分运用医事法学的医法结合的优势,处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业过程中,引导患者及医护人员理性维权。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使患者理解医学科学特殊属性,心理预期趋于合理。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足及依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处理的医疗案例几乎涉及全部天津市三级医院。另外也涉及黑龙江、辽宁、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山西等省市医疗机构。累计解决医疗纠纷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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