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在婚姻结束时期共同贷款所
购房屋的分配问题,其具体
处理方式需视乎此房产属于何种类型而定。
倘若属于婚后购置,无论房
产权属证书上署名者为何人,皆可判定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在
离婚案中,双方
当事人皆可自主商议财产份额如何处置,若无法达成合意,最后将交由法院作出裁决。
但若为婚前或是单方父母在此房产购置过程中支付首付款,而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剩余款项者,如果房产权属证书上同时列有夫妻二人名讳,则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反之,仅有一方之名记录于册,则此房产被视为该方之
个人财产,离婚之际归其单独所有。
然而,针对房产共同借款部分,获得所有权之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之
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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