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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合同抗辩权有哪些共同之处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026人
律师解析:
关于合同中的三种抗辩权,其共通之处在于:
它们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能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公平的权益平衡,从而更好地保护其中每一方的合法权益。
这种意义上的抗辩权,仅能够在具有双向责任的合同环境中产生效力,并且必须是源于同一份双向义务的合同当中所承担的债务关系。
这三种抗辩权力依次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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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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