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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152人
律师解析:
当我们谈论到保险公司在处理涉及被保险车辆涉及的意外死亡事故时的理赔事项,往往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境来进行深入的剖析和解读。
首先,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保险制度的一大支柱,主要提供的是针对因为被保险车辆所引发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保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保障并不涵盖被保险人自身的权益。
相反的,若是经车主本人选购并额外配置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也称之为“车上座位险”),便有可能获得理赔的可能性。
值得强调的是,车上人员责任险,正是隶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范畴之内,它主要针对的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许可且合规的驾驶者在操作保险车辆期间所引发的各种保险事故,从而使得车厢内部乘坐人员遭受的人身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约定,该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会依照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赔偿事宜。
法律依据:
《交强险规定》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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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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