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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致死逃逸30年量刑是多少

黄** 重庆-垫江县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2.10 13:13:00 323人阅读

伤人致死逃逸30年量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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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人致死逃逸可能涉及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若当时已立案侦查,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按犯罪时法律量刑,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当时未立案,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不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伤人致死逃逸30年,需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会判刑,具体量刑由法院结合犯罪情节、证据等综合判定。
3.建议司法机关在遇到此类超追诉期限案件时,严格审核是否符合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条件。同时,加强法治宣传,让公众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2025-12-10 15: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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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伤人致死逃逸可能涉及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若案件当时已立案侦查,无论过了多久,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按照犯罪时的法律规定量刑。故意杀人量刑较重,最高可处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相对较轻。
(2)若当时未立案,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但伤人致死逃逸30年的情况,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才会被判刑。最终量刑由法院结合犯罪情节、证据等综合判定。

提醒:
伤人致死逃逸是严重犯罪行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若面临类似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14:3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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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当时已立案侦查,司法机关会按犯罪时法律规定对伤人致死逃逸行为量刑。故意杀人的,可能面临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若当时未立案,伤人致死逃逸30年已超过一般20年追诉期限,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会判刑,具体量刑由法院结合犯罪情节、证据等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025-12-10 14:1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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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人致死逃逸可能涉及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若案件当时已立案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约束,按犯罪时法律量刑。故意杀人,重者判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的判三到十年;过失致人死亡,一般判三到七年,情节轻判三年以下。

2.若当时未立案,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二十年后不再追诉。但认为必须追诉的,要最高检核准。伤人致死逃逸30年,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判刑,量刑由法院结合情节和证据判定。

2025-12-10 13:3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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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伤人致死逃逸30年,需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会判刑,量刑结合犯罪情节、证据等由法院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伤人致死逃逸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若当时已立案侦查,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按犯罪时法律规定量刑,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当时未立案,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不过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所以伤人致死逃逸30年,要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会被判刑。具体量刑需法院结合犯罪情节与证据等综合判定。若你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12-10 13:17:2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如何定罪的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新增加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第二,“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第三,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是否要以逃逸行为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前提,第四,是“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面笔者将对以上问题作出详细论述。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认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刑阶段相同,只是情节不同,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属于情节加重犯;其二,认为是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其三,认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第二、行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违反的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笔者认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首先,刑法增设的这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实践同犯罪作的实际需要。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社会善良的风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损失,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状况的发生,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对于逃逸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并基于此,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三个罪刑阶段。所以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那些肇事者因为害怕承担罪责,而驾车逃窜,以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交通肇事罪共分为三个罪刑阶段其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罪刑阶段分别以以分号相隔,法定刑的立法模式也是衔接型中的由轻到重的递进方式。可见立法者认为这三个罪刑阶段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轻到重。 同时这三个罪刑阶段中两次出现“逃逸”,其中,第二个罪刑阶段要求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司法解释中将其进一步明确为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侧重点在于强调肇事后逃逸这一行为,以之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而第三罪刑阶段中的逃逸并未要求“交通肇事后”,司法解释也只将其具体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没有明确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否要求其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我们既可以理解为这有可能是基于立法力求文字简洁的考虑,而默认了此中的逃逸要求有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也可以认为立法者认为此处是否要求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重要,因为此处的侧重点在于逃逸这一行为导致的被害人死亡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因为有了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才有必要将对逃逸这样行为的处罚法定刑提到更高的档次。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新增加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第二,“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第三,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是否要以逃逸行为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前提,第四,是“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面笔者将对以上问题作出详细论述。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认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刑阶段相同,只是情节不同,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属于情节加重犯;其二,认为是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其三,认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第二、行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违反的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笔者认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首先,刑法增设的这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实践同犯罪作的实际需要。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社会善良的风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损失,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状况的发生,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对于逃逸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并基于此,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三个罪刑阶段。所以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那些肇事者因为害怕承担罪责,而驾车逃窜,以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交通肇事罪共分为三个罪刑阶段其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罪刑阶段分别以以分号相隔,法定刑的立法模式也是衔接型中的由轻到重的递进方式。可见立法者认为这三个罪刑阶段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轻到重。 同时这三个罪刑阶段中两次出现“逃逸”,其中,第二个罪刑阶段要求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司法解释中将其进一步明确为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侧重点在于强调肇事后逃逸这一行为,以之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而第三罪刑阶段中的逃逸并未要求“交通肇事后”,司法解释也只将其具体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没有明确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否要求其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我们既可以理解为这有可能是基于立法力求文字简洁的考虑,而默认了此中的逃逸要求有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也可以认为立法者认为此处是否要求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重要,因为此处的侧重点在于逃逸这一行为导致的被害人死亡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因为有了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才有必要将对逃逸这样行为的处罚法定刑提到更高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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