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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增值时,离婚应如何分割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87人
律师解析:
在处理离婚时涉及到的房产增值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详细的分析。
以下将列举两个典型案例:
首先,假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并未对此处房产的增值做出任何实质性贡献。
那么,当购置房产之时,房产登记在婚前一方的名下且出资也全部由该方承担,此时,该房产便被视为单方面的个人财产
因此,屋内物品的增长实际上作为一种货币价值的提升,并不属于夫妻共享的共有资产。
在离婚时分割财产时,对这部分的房地产增值,判决书通常不会予以考虑。
然而,假如在此过程中,另一方对这个房屋的维护、保管和投资等提供了积极的帮助或付出了一定代价的话,在分割资产的时候,法庭的判决可能会在调查案件细节后,参照双方的贡献比例来作出补偿决定,但这仍需根据案情的现实状况出发。
其次,如果涉诉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面临离婚时,法院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至于房地产增值的部分,其实已经包含在整体的房屋价值之中,因此无需再单独列出并加以分割。
然而,如果房屋是由个人财产购买的,但是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本息,那么关于资增值部分的划分,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向法院申请裁决,由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兼顾保护子女利益、女性权利及无辜一方权益的基本原则,由房产所有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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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婚姻继承领域、劳动领域、医疗美容领域及企业法律顾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过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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