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行人和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事故双方
当事人的行为在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权重及其过错严重程度,评估并明确指出各当事人应负的责任范围。
具体而言,
责任认定如下:
首先,如果某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直接促成了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该方将被判定为承担全责;
其次,若本起事故系由两名或多名当事人各自的过失共同引起,那么他们需要根据自己的行为在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及过错严重程度,各自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抑或是次要责任;
最后,在各方当事人均未有明显的犯错行为,且这起事故被视为纯粹的交通
意外事件的情况下,各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有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则在法律上不被要求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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