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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362人
律师解析:
在一段婚姻关系中,若是配偶中的一方沦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而在这个时候,当这名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另一半存在以下的几种情况时,婚姻关系中有监护权利的另一方便有权请求撤销对他们的监护权,并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重新确定一个新的监护人
在这种变更之后,新的监护人将能够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进行离婚诉讼:首先,如果该监护人实施了严重伤害被监护人身体及心理健康的恶劣行径;
其次,如果监护人因为缺乏尽职,或是存在无法尽责以照顾被监护人,且在此基础上又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权委托给其他人,令到被监护人因处于危险之中而感到困难的境域;
最后,如果监护人曾经做出过严重侵犯被监护人人身利益等法律实体的行为,均属于可引起其他有监护权人士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的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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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亮律师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吴小亮律师多年来致力于离婚、第三者财产返还、恋爱同居析产、继承、遗赠、家族财富规划及企业传承等专精业务的研究与处理,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最优的法律服务方案。善于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特殊性,为客户设计针对性谈判思路或诉讼策略,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拥有其独到的见解与方法,尤为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 在无锡乃至江苏各地均有大量成功案例,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与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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