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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体产权房拆除,如何获得赔偿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425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物及超期使用的临时建筑,我们将不进行补偿。
相反,对于尚未超出批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我们会在充分考虑其实际价值的基础上,提供相应的合理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方面,如果涉及到集体土地上作为住宅用途的房屋,我们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赔偿:
货币补偿、物业房屋调换以及农民自行新建房屋。
同时,为保证每位被拆迁户能够顺利完成搬迁过程,我们会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搬迁补贴费用以及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津贴费。
至于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涉及到已经领取营业执照并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我们将会向业主支付等额的货币赔偿款。
这类赔偿金不仅涵盖了房屋本身的补偿成本,还包括因业务暂停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附加补偿项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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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郭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全国征地拆迁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昊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昊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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