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合同纠纷精选解答 > 超市存储柜物品算保管吗

超市存储柜物品算保管吗

时间:2026.04.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98人
律师解析:
消费者进入超市购物时,将所选商品暂时存放于储物柜中,这一行为应当被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定义的“保管”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一种由保管人负责保管寄存人所交付之物品,并在约定期间内将物品原封不动归还给寄存人的协议。
此外,如果寄存人选择在保管人的营业场所进行诸如购物、用餐或住宿等其他消费体验时,并且将物品按照保管人所提供的特定场所进行临时储存,那么也应当视作符合保管的定义,除非双方当事人在之前已经达成了其他的明确约定,或者在当地市场上存在与此相违背的交易惯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