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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时间:2024.11.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060人
律师解析:
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针对邀请性提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问题,通常是按照“将邀请性提议视为要约”的处理方式进行操作的,这样才能有效地将其转化为了具备法律权利义务的要约。
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范,所谓的邀请性提议则是引导投资者或合作伙伴向己方发出执行为要约的意向表现而已。
具体而言,诸如举办公开竞拍、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发布招股说明书、制订债券募集方案、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商业界常见的广告宣传和价格目录邮寄等,都属于典型的邀请性提议范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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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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