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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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未遂判断往往牵涉两大类别:首先,行为主体已经实际接受他人所给予的贿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完成后续的利益交换,诸如遭到及时揭露亦或是主动归还等情况;其次,行为主体试图索要贿赂,但是并未真正实现这一目的。在中国现行刑事法律体系内,对于受贿罪未遂的判定,核心要素在于是否存在成功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受贿人是否实际获得贿赂款物。若受贿人真正拿到财物,那么就构成受贿罪既遂;若因非主观原因没有得到财物,则视为未遂。例如,受贿人有受贿的意愿,对方也打算给财物,但因为客观原因财物没有交出去,这种可能构成受贿罪未遂。

在一般的法律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未遂案件,其刑事责任往往要相对较轻于已构成的受贿罪案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确规定,针对受贿行为的定罪量刑,应当充分考虑受贿的数额大小与案情的严重程度。同时,对于未遂犯罪的被告人,可以参照已经完成的犯罪行为,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罚。然而,具体的刑罚裁决仍需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如何认定受贿罪的未遂形态(1)客观实际地展示出犯罪行为已然付诸实施,便构成了区分受贿罪尚未完结之形态与已然确定之现状的关键判别准则。(2)如若罪犯并未能达成其预定的犯罪意图,这无疑被视为界定受贿罪未完成之形态与完全成熟状态间差异的决定性标识物。

受贿罪未遂是否需要退还不当所得对于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所有财富来源,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追回或命令其赔偿损失。对于无辜受害者合法拥有的资产,须尽快归还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违禁物品及为实施犯罪而购买或使用的个人财产,则需予以没收。在完成上述没收步骤后,所收集到的所有金钱、商品等财物都应即时上缴国库,任何人不得任意挪用或自行处置这些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