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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苟* 天津-河北区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10.01 10:53:14 346人阅读

受贿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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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未遂是国家工作人员着手受贿犯罪,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认定需满足三点:一是行为人有受贿故意,主观上想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二是已着手实施受贿行为,像主动索贿或接受行贿要约;三是犯罪未得逞是因意志外因素,如行贿人反悔、被司法机关查获。

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客观因素致未取得,通常认定为未遂。司法实践会综合考量。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司法机关应准确把握认定标准,结合多方面因素全面判断。
2.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从源头上减少受贿行为发生。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受贿行为,降低未遂转化为既遂的可能。

2025-10-01 17: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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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受贿未遂的核心在于主观与客观的特定状态。主观上,国家工作人员要有受贿故意,这是犯罪意图的体现,意味着有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想法。
(2)客观方面,行为人需已着手实施受贿行为,主动索贿或是接受行贿要约等都属于此列,这表明犯罪行为已从意图转变为实际行动。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原因,像行贿人反悔、被司法机关查获等情况,这些并非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而是外部因素导致无法取得财物。
(4)判断是否为受贿未遂,关键看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司法实践中会全面考虑各种情况,综合作出认定。

提醒:
国家工作人员应杜绝受贿意图和行为,普通公众发现此类情况可依法举报。若涉及相关案情,因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1 16:5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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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司法人员在认定受贿未遂时,要严格审查主观故意,通过行为人的言语、过往行为等判断其是否有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意图。
(二)仔细甄别着手实施受贿行为的证据,像相关的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确定是否存在主动索贿或接受行贿要约等情况。
(三)查明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否为意志以外因素,收集行贿人反悔、司法机关查获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5-10-01 15:0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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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未遂是国家工作人员开始实施受贿行为,却因意外原因没得逞。
2.认定标准:一是有受贿故意,想非法收钱并帮人办事;二是已着手行动,像主动索贿或接受送钱要约;三是没得逞是因意外,如行贿人反悔、被司法查获。
3.关键看有无实际拿到财物,因客观因素没拿到,通常算未遂,司法判定会综合考量。

2025-10-01 13:2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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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受贿未遂是国家工作人员着手实施受贿犯罪,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关键看是否实际取得财物。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受贿未遂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有受贿故意,想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二是已着手实施受贿行为,像主动索贿或接受行贿要约;三是犯罪未得逞是因意志外原因,如行贿人反悔或被司法机关查获。实践中,是否实际取得财物是判断受贿未遂的关键,同时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如果遇到涉及受贿未遂相关的法律问题,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01 12:44:34 回复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3、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故意【相关法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您好,针对您的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对于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千差万别的,法条面对实践的困惑多有发生。因此,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历来就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一、认定罪的一级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如何认定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1)承诺说。认为在的形式下,应以人向行贿人承诺之时为既遂标准,即只要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2)谋取利益说。认为确定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为标准。只要人为他人谋取了私利,无论其是否已经得到贿赂,均应视为构成罪的既遂;只有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罪的未遂。、(3)实际说。认为应以人是否实际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受行贿人财物的,属于未遂。(4)与谋取利益说。认为区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一般情况下应以是否为标准,已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但是,虽然未,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属于罪的既遂。笔者认为,上述诸观点中,实际说符合罪的本质特征,因而是正确的。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罪的未遂形态应当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因此,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罪是否得逞。二、认定罪的二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收受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究竟该如何具体地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他人财物呢?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未遂。(2)藏匿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以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是已将财物藏匿的为既遂,未藏匿的为未遂。(3)控制说或取得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4)失控说或损失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索贿或者收受行为而是否丧失对该财物所有权,或者是否造成所有人财产损失为标准。凡是财物所有人丧失对原物所有权或者造成了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5)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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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9 14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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