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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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驾驶人员方向盘极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行为直接干扰车辆正常行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即构成此罪。其高度危险性不容忽视,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可判死刑。

乘客抢夺方向盘,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那么是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处罚,但是如果有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话,那么会构成刑事犯罪。具体的量刑标准会根据造后果来进行处罚。

属于违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中,将以抢夺方向盘、拉扯驾驶人等方式妨碍机动车驾驶的行为纳入应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因为抢夺方向盘必然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即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也给公交车上的乘客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当然此处的抢夺方向盘如果情节严重必然可以根据《刑法》

属于违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早在公安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明确提及:在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中,将以抢夺方向盘、拉扯驾驶人等方式妨碍机动车驾驶的行为纳入应予处罚的行为种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