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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质押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41人
律师解析:
抵押质押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抵押所涉及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以及某些特定的动产(如汽车等);
然而,质押的对象则主要是动产。
其次,与抵押不同,质押只需要在质押协议签订时出质人将物品交付给质权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无需进行登记手续。
第三,在抵押贷款关系中,抵押物仅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
另一方面,在质押合同中,质权人不仅拥有对质物的处置权限,同时还能实现留置权的效力。
最后,由于抵押权的实现通常需经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进行司法拍卖等程序,因此其过程相对较为复杂;
相比之下,质押贷款的实现方式更加简洁明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采取直接出售质物的方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得用于设定抵押:
(1)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3)捐赠给非营利法人,具备公益性质,以供教育、医疗卫生事业之用的教学设备、医疗装置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及使用权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5)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查封、扣押、监管或冻结的财产;
(6)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作为抵押的其他类型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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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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