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抵押权与质权的联系和区别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专业解答是有区别的。三者之间的性质有所不同,三者之间具体实施操作的行为也是有所不同的。在对公民的房产进行相应操作的时候,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之间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能够随意混用。
专业解答抵押权和质权的联系在于都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来作为目的的,而不同点在于实行的方式以及担保的机制,成立的条件等相关方面是不一样的。质权的标的可以有动产和权利,而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动产。
专业解答质押权也叫做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专业解答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律师解析 一、区别(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 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 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 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二、联系(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相关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