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1.公司高级管理层运用职权之便,侵犯了公司财产权益;2.公司部分股东未经许可,私自拥有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财产;3.某些股东非法侵占其他股东的股权份额;4.将原本属于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私自截留;5.非法代表公司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后,占用该笔款项并逃逸;6.通过不道德的商业行为,攫取原本应当归于本公司的利益,将其成为个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7.将依法持有的本单位财产进行非法处置或者使用,即将持有转变为完全拥有;8.将政府退还给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有;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未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下,占有本公司的产品;10.虚构并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以此来占有公司的资金等资源。

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有编造虚假事实、传播不实消息、使用羞辱性言辞攻击等。比如在公共场所诽谤他人,或者在网络上发布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这些都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会降低受害者在社会上的评价,对其造成负面影响。

名誉权被侵害的常见表现有:1.在人多或网上说坏话、造谣,使别人的名声受损;2.在公开的地方散布假消息,对别人造成不好的影响;3.到处说对别人名誉不好的坏话,还传播不准确的信息,这些都是侵犯名誉权。

在法律上,侵犯名誉权的表现主要有:侮辱、诽谤等方式破坏他人公众形象;用恶意挑衅或贬损言辞攻击他人;捏造不实言论并广泛传播,给他人造成实质性损害。此外,故意泄露他人私人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也属于侵犯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编造虚假信息诋毁他人,或故意散布信息损害他人名誉;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比如无端指责对方道德品质有问题;以及未经允许公开个人隐私,这些都会对受害者的社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这些都是侵犯名誉权的典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