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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有哪些形式

邹** 广东-中山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03.25 04:36:00 478人阅读

职务侵占罪立案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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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线索立案的情况,企业要做好内部管理规范和财务审计工作,定期开展内部清查,确保企业运营情况清晰透明,这样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获取准确线索,也方便企业自身在日常中发现异常情况。

(二)针对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立案的情形,被害单位要注意留存好与侵占行为相关的各类证据,比如财务账目、文件记录、通讯记录等,以便及时准确向公安机关提供。知情人举报时也要如实陈述所知事实,不夸大不隐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25-03-25 10:0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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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立案途径,主要就下面这俩:
首先是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犯罪线索。在日常工作里,要是他们察觉到有职务侵占的迹象,觉得确实有犯罪情况,得追究责任,就会按规定立案侦查。
另一种是单位或个人报案、举报、控告。单位财物被内部人员非法侵占,达到标准就可报案;知情人也能举报。而控告通常是受害者提出。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审查后符合条件就会立案追责。

2025-03-25 10:0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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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职务侵占罪立案形式有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后立案,以及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后经审查符合条件而立案。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职责维护社会秩序与打击犯罪。在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职务侵占罪线索,且判断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就会依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这是公权力主动出击打击犯罪的体现。而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同样是发动立案程序的重要途径。被害单位察觉财物被侵占达到立案标准,或知情人进行举报,又或者被害方因权益受损而控告,公安机关收到这些材料后会审查,符合条件便依法立案,让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职务侵占罪关乎单位与个人财产安全,若大家在这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5 09:0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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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形式确有公安机关自行发现及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这两种。

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具备敏锐洞察力至关重要。通过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排查,提升识别职务侵占线索的能力,能更及时发现犯罪。同时,定期开展针对此类犯罪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

对于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要拓宽举报渠道,设立专门举报热线或网络平台,方便各方反映问题。还要做好保密工作,消除举报人顾虑。并且对报案材料的审查流程应进一步优化,提升审查效率,确保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切实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有力打击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2025-03-25 07:3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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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线索立案,体现了执法机关主动打击犯罪的职责。在日常工作开展时,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能力,对潜在的职务侵占行为进行挖掘。这保障了即便没有外部报案,犯罪行为也有机会被及时查处。
(2)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是立案的重要途径。被害单位出于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知情人基于各种缘由提供线索,促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公安机关严谨审查这些材料,确保立案准确合理,以公平的态度发动刑事诉讼,维护法律秩序。

提醒:
单位日常要做好财务监管,防范职务侵占风险;发现可能涉及职务侵占情形,及时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反映。

2025-03-25 06:16:52 回复

一、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其实并不遥远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在民营企业中更为常见,但却最容易被忽视。根据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等单位历年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2015年和2016年民营企业家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量均占到所犯罪名统计总数的12.3%。从近年来触犯职务侵占罪的企业家来看,不少著名企业家也未能幸免。如,2016年12月,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8月,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等等。二、法律界限——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开审理的相关判例,总结出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一)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若其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实践中常见的是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财产用于购买土地、厂房等个人用途。如,广州某电器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钟某擅自使用公司资金500多万元为家庭成员和公司员工购买房产和车库,并从公司划款时在会计账上作冲平其他应付款处理,被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钟某以该罪名获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二)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其投入的财产及收益已经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公司所有,不能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如果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从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已为公司所有的财产,或者将该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均构成职务侵占。(三)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公司股东如果为多人,经常发生股权纠纷,如,为夺取公司控制权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股权、被委托持股人侵占委托人股权等。此等情形是构成职务侵占还仅是一般民事纠纷,有一定争议。但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四)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经常出现的现象。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的,其转让款是公司财产。现实中却经常发生公司负责人侵占股权转让款的问题。如,杨某原为北京某大型商场总经理,未经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本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一个重要的犯罪事实就是在公司转让股权过程中,将公司应收取的300多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五)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单位应对其借款行为承担偿还责任。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六)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比较典型的案件是,原长客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某利用职务便利,使自己控股的某公司以空调设备租赁投资收益的形式非法侵占长客集团人民币1500多万元,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七)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使用本公司财物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汽车等财产等谎称为自己所有标价出售,或者将仅有居住权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故意隐匿保管物,谎称被盗窃、遗失、损坏等。(八)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如,中外合资企业辰风公司原董事长杨某,以辰风名义出具《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报告》,要求当地政府根据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将辰风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2257万元全部返还。当地政府将根据《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报告》中提供的实际由杨某控制的某商贸公司账户,将上述资金全部退还。该款被杨某用于个人用途。法院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九)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如,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未付车款提车的方式,骗取该公司奥迪牌轿车七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00多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六年。(十)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如,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温某,虚构不存在的业务项目,骗使公司支付“垫资款”168万元并据为己有。(十一)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分配给部分高管如,原重庆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杜某,伙同另两位副总经理,利用管理总公司的职权,将各分公司车辆投保业务收归总公司统一管理,并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手续费由总公司与保险公司结算。在收到保险公司给付的应归总公司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后,三人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处理程序,私下擅自决定将部分保险手续费分配给公司部分高层管理人员。法院认为三人的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性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十二)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公司通过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取得货款或者收入等,属于公司财产,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款项据为己有,或者用于其他个人用途,则符合构成职务侵占的特征。如,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营销部经理在明知公司不允许员工承揽公司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其负责房屋销售的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公司,在销售现场收取客户购房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并非法占为己有。(十三)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实践中,不少公司的大股东或者高管利用担任公司重要职务的便利,擅自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且不归还,甚至采取虚假入账等方式平账。如,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其他人,从该公司先后划款人民币300多万元,用于其在广州市海珠区购买一幅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其建造私人别墅和别墅装修之用,部分款项以“营业外支出”入账。(十四)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这在大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情况下发生问题的较多。他们或认为公司就是自己个人的,随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明知故犯,恶意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侵占公司财产。如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某不仅擅自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别墅的装修,甚至为别墅购买的家具家电等费用,以及其家人的医疗费用等,均以不同名义在公司报销。(十五)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如,夏某在担任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本公司首席财务官王某、副总经理付某等人,利用各自职务之便,采取制作假工资表的方法,套取公司资金,以发放奖金等名义侵吞公司财物,先后作案23起,获取赃款40多万元,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八年。(十六)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如,魏某原系青岛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利用负责采购工程建设钢材的职务便利,指使手下工作人民孙某与钢材供应商青岛某机电公司总经理王某,商定在每吨钢材款的价格上虚报人民币300元。后王某将生物公司支付钢材款中虚报的60多万元转账给魏某;魏某还利用负责某工程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与承建商高某、曹某等预谋,虚报工程款1500多万元。后高某、曹某将生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虚报的1300多万元转账给魏某个人使用。法院以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六年。(十七)擅自指使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实践中,部分企业家注册或参股多个公司,经常发生人员混同管理的问题,均存在风险。如,青岛某生物公司总经理魏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指使生物公司员工为其个人注册的吉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杭州某生物公司工作,所花费20多万元费用均由青岛某生物公司负担。该行为也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十八)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如,刘某原为某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聘用的负责人,担任支行行长。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由于该利差款产生于银行的优惠贴现利率与贴现企业实际获取的贴现利率之间的差额部分,该部分差价款源于银行的优惠政策,其根本上是属于银行应收取的贴现企业的利息,贴现企业系向银行返还利差款。法院因此认定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特征,刘某因此获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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