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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20人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定金的确具备了作为债的担保功能,而定金的支付过程实际上便成为了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表现形式。
一旦定金支付完成,它将发挥出对违约方予以惩罚以及对守约方进行补偿的重要作用,这种性质使得定金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类不同类型的合同环节当中。
其次,关于订金的定义及作用,我们也在此稍作说明。
众所周知,订金并不具备类似于定金那样的债的担保功能,其最主要的作用在于为当事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当合同出现违约的情况并可能导致终止时,收款方必须依照约定如数返还相应的订金。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概念仅适用于以货币支付作为单方面履行债务的合同类型,尤其在诸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这样的知名合同类型中更为常见。
总而言之,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并非仅仅体现在名称上,更确切地说,应当结合整个合同全文来确定其中关于定金或订金含义的具体表述。
希望以上简明扼要的解释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上述两类不同性质的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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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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