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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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差别大,性质完全不同。定金有担保作用,违约方就会失去定金,要不双倍赔偿,要不拿不回定金。订金只是预付款,没有担保功能,违约时把订金原数退还就好。定金是责任和约束,订金更像预付行为,它们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所以,签合同交定金要谨慎,别搞混了。

合同中的"定金"与"订金"有本质区别:定金是履行合同的重要保障,接收方违约需双倍返还,支付方违约则不退还;而订金不具备此类担保功能,无论哪方违约,对方都不享有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权利。因此,定金的法律效力高于订金。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交订金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属,主合同失效时定金合同亦失效;而订金是主合同的关键部分。订金主要保障债务履行,支付订金即履行债务。定金能约束违约方、补偿守约方,而订金在违约时需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