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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具体是哪些人

时间:2024.09.18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 阅读:1090人
律师解析:
我们身处在的单位,毫无疑问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要实施主体之一。
一旦触及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相关法律,通常将面临着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需接受相应的罚金制裁。
而在情节特别严重之虞时,刑期可能会进一步延长至五年以上的十年以下,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惩罚。
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等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法规,不得随意减少工程质量标准,以免因此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我们应该认识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针对这样的违法行为所设立的法律概念。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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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1.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 2.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诈骗罪2个亿成功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办理取保,盗窃罪成功不予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成功不起诉等等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3.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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