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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签字的卖房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24.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500人
律师解析:
在出售房产的过程中,若并非由签署方亲自签名的合同,其有效性则需视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并予以妥善处理。
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情况:
1.若签署方委托他人代其签署合同且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同意或者代理人经过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意而为之,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还须关注到代理人被授予的权限范围。
如若代理人逾越了其代理权限,此类合同可能会被鉴定为表见代理或是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确认后,该合同才能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2.若未得到任何委托授权,则属于无权代理。
对于此类无权代理,关键在于代理人是否持有足以让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误以为其具备签订合同的合法权利及相关证件或资质证书等证据,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该无权代理代签的合同便可以被称为表见代理,进而产生有效的代理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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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玄律师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宋玄,民商法法学硕士,现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为多家公司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包括民商事法律纠纷、经济纠纷、合同审查、商务谈判、劳动争议案件等。宋玄律师具有丰富的谈判技巧及律师执业经验,执业以来,坚持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多次以非诉方式帮助客户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客户诉讼成本。目前业务专长及擅长领域涵盖:公司业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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