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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只盖章是否有效

时间:2024.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253人
律师解析:
在合同条文中明确规定签署并加盖印章才能使其生效,然而仅有盖有印章而无签名的情况下,该份合同属于无效状态。
根据法学领域遵循的“约定超越且优先于法定”之原则,唯有在满足所设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合同才具有约束力和效力。
当然,若其中一方已切实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与义务,并且另一方对此表示同意接受,在司法实践中则被视为此时合同已经确实订立且具备生效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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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玄律师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宋玄,民商法法学硕士,现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为多家公司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包括民商事法律纠纷、经济纠纷、合同审查、商务谈判、劳动争议案件等。宋玄律师具有丰富的谈判技巧及律师执业经验,执业以来,坚持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多次以非诉方式帮助客户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客户诉讼成本。目前业务专长及擅长领域涵盖:公司业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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