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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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超标电动车并不算作机动车范畴,因此醉酒驾驶这类车辆往往不构成所谓的“危险驾驶罪”。需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主要针对的是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应当交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且起诉工作则由该公安部门所在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此外,危险驾驶罪的最高量刑仅为拘役,其期限在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等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每100毫升。一旦被判定为醉酒驾驶,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严厉惩罚。

醉驾于人行道上也是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四大违规行为:追逐竞驶、酒驾、校车/客运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这里所说的人行道是广义的,醉驾于此处也非常危险,会严重威胁公众安全。

不一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等。

1、小区的道路如果允许社会车辆出入,则具有公共性,此时在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2、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3、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如果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