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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拐卖妇女儿童罪律师费谁承担

时间:2024.09.0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00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首次受到侦查机关询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开始,就具有委托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力。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羁押阶段希望聘请辩护人的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立即将他们的要求传达给办案机构。当辩护人受权之后,有义务尽快通知负责处理该案的司法部门。在此类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件中,无论身为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均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如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陷囹圄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有责任将其委托辩护人的意愿予以传达。而在收到委托以后,辩护人有义务尽快地向办案机关通知相关事项。
至于律师费如何负担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并无任何明确规定确认由何方承担此项费用。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选择自行承担律师费,抑或是请求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家人代为支付。但若被告人经济状况堪忧,有时甚至还能得以借助于法律援助制度从而获取免费或者减免费用的优质法律服务。总之,依照现有的各项法律规定,我们尚不能够直接明确回答关于在长宁区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究竟是由哪位当事人承担律师费这个问题。这需要我们从具体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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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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