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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公安局有权利介入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71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四十二条明确指出,诽谤作为一种严重违反社会道德风尚的行径,已纳入公安部门可依法干预的治安管理处罚范围之内。若该类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者,公安机关将拥有权力对涉事人员实施五至十天不等期限的拘留措施,同时还可视情况进行五百元以下金额的罚款处理。因此,在遭受诽谤侵害后,当事人有权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和支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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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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