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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哪个部门处理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88人
律师解析:
对于诽谤罪行,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被归类于治安管理处罚领域之内,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和审理。该法规的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编造虚假不实之事对他人进行诽谤。凡有上述违法行为者,均可能面临五日以下的拘留惩罚,或者处以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将有可能遭到五日以上直至十日以下的拘留惩罚,且需遵守并缴纳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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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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