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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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他人并伴随严重暴力行为,如行凶,按刑法界定为绑架犯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此罪行的核心是对个人自由的非法剥夺与财务勒索。法律严惩此类犯罪,并可能没收相关财产权益。

绑架罪属行为犯,认定基于犯罪行为而非结果。只要实施绑架,无论是否造成实际伤害,均可能构成绑架罪。因此,绑架罪的成立不以实际伤害为必要条件,这是其归类为行为犯的重要原因。

绑架的犯罪预备放弃实施犯罪行为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在绑架前的犯罪预备阶段放弃绑架的,由于并不满足刑事案件的犯罪构成,故此在犯罪预备阶段就由于害怕被逮捕或者是被拘留等,放弃落实绑架行为的,此时并不会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