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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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绑架罪并不允许犯罪分子现场获得财物,如果罪犯在实施案件过程中当场获得了财务,这将被视为“以绑架行为作为掩护的抢劫”情况,此时应以抢劫罪论处而非继续辩称为绑架罪。实际上,绑架罪有两种主要类型,分别为索财型绑架与人质型绑架。

绑架罪并不一定是为了勒索财物。绑架罪是指为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犯罪行为。 构成绑架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并且主观上有利用被绑架者的近亲或其他相关人员对其安全的担忧来达到非法目的的恶意。 即使没有成功勒索财物,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仍然可以构成绑架罪。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39条规定,绑架罪的构成不仅限于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的行为。该罪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意图通过绑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二是行为人非法挟持他人为人质。即使没有勒索财产的目的,只要实施了绑架或挟持人质的行为,即构成绑架罪。重点在于,绑架罪的认定不依赖于行为人是否有勒索财产的主观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勒索罪分为三个档次:首要动机为勒索财物的绑架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在犯罪中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此外,以勒索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也适用此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法条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勒索财务的主要对象应是处于被捆绑状态下的人员。这条法律条款明文规定了倘若有人进行以勒索财务为名义的绑架,乃至将他人作为人质挟持的恶劣行径时,必须承受相匹配的刑事制裁。更为严重的情况是,若在整个绑架过程中导致被捆绑者不幸丧生,或者蓄意伤害从而使人遭受重伤乃致死亡,此类罪犯将要面临更加严苛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