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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保险赔不赔

时间:2024.10.1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保险纠纷 阅读:1370人
律师解析:
紧急医疗保险能否履行理赔义务,主要取决于参保者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是否涵盖了门急诊方面的保障责任。若该项保障责任明确列明,则被保人在紧急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便可得到相应的理赔;反之,若该项保障责任并未出现在保险合同中,那么被保人在紧急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无法获得理赔。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被保人在紧急救治之后需入院接受进一步治疗,由此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通常情况下是可以通过医疗保险进行理赔的。
然而,绝大部分医疗保险合同都会设定一定金额的免赔额作为门槛。若被保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之内,但却未超出免赔额的范畴,那么这部分医疗费用将无法获得理赔。换言之,只有当医疗费用超出免赔额之后,被保人才有资格开始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服务。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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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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