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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认缴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486人
律师解析: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界定,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完全取决于公司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所达成的共识;
对于认缴方式,则完全参照公司章程进行约定,由各位股东提供相关的缴款凭证以及财务报表来加以证明,并不需要提供任何形式的验资报告;
在以非货币性资产认缴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应先对其产权关系做出相应的调整,再由股东们通过协商达成价格共识,取代了传统的资产评估程序;
除了对注册资本进行调整之外,对实收资本的认缴或者分期出资也可以不必改变公司的营业执照,而且在该过程中,均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事项当中,并未包含实收资本一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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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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