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注资款项付款路径的问题,并非强制要求汇入到基本账户内。
在企业拥有多个普通账户的情况下,资金也同样可以方便地划拨至这些普通账户之中;
至于验资账户,它实质上更象是一种暂时性的银行账户类型,当公司完成了验资程序并且各项
注册资本合法合规后,便需要果断取消这个验资账户,将已经投入的
投资款项顺利撤回。
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投资者除了可以选择使用现金方式进行
出资外,还可考虑采用诸如实物资产、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通过货币计量且能够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来作为其
出资方式;
然而,对于那些被法律或行政
法规明确禁止作为出资标的物的财产,则不允许纳入出资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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