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险标的,其
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亦有所区别:
首先,就因财产
保险合同争议而引发的
诉讼而言,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是处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则可将运输工具登记注册所在地、运输目的地以及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
民法院设为该案的管辖法院;
其次,对于因人身保险
合同争议而引发的诉讼,则可由
被保险人住所地的各级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在此类案件中,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以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作为诉讼地点。
其中,原告住所地既可以是其
户籍所在地,如若存在
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亦可选择在经常居住地提
起诉讼;
最后,当保险标的涉及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时,若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则应由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包含的海上运输保险
代位追偿案件,同样应由海事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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