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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庭审是否继续

时间:2024.09.0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429人
律师解析:
1.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涉案被告人为避开辩护人的服务,要求在特定时刻更换辩护人或指派新的律师,对此,合议庭有责任依照规定予以准许。
一旦被告方拒绝辩护人的辩护,且在无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法庭应立即宣布休庭;
若仍有辩护人在场,则庭审可继续进行。
2.对于涉及多名被告的案件,若部分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拒绝辩护人的辩护,且在无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庭有权对该被告进行单独处理,而对其余被告的庭审则可照常进行。
3.在重新开庭之后,若被告再度当庭拒绝辩护人的辩护,法庭可依规定予以准许,但在此之后,被告不得再行提出更换辩护人或指派新律师的请求,只能选择自行辩护。
4.若被告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在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的辩护,法庭将不予准许。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辩护人决定不再为被告提供辩护服务,法庭应予准许;
至于庭审是否需要继续进行,则需参照并适用上述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6.依据上述第一和第二条的规定,若被告决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辩护人应负责准备辩护工作,除非被告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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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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