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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欠款利息怎么计算

时间:2025.04.03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369人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之范畴。
当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时,除了必须承担持续履行向债权人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之外,还应对其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支付相应的利息。
这是由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作为债务方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无需双方另行约定。
其次,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充分考虑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之间的平衡关系,明确规定若当事人就利息计算标准达成过书面协议的,则应依照该协议进行处理;
如当事人未曾对此作出约定的,则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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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洋丽律师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陈洋丽律师,天驰君泰杭州分所律师,2015年加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在民商事诉讼纠纷、公司并购与重组、公司法律顾问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的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其他民商事纠纷。执业期间,曾为多家建设集团公司、房产公司、政府金**司等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业绩: 代理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丹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 代理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代理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水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为济宁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安徽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某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与吉利旗下投资公司合作设立基金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浙江某科创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合作运营科创园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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