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为了保障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
财产保全通常情况下会在同一天内告知被告相关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财产
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多种形式,以及法律所允许的其他类似方式。在人
民法院实施完上述保全措施之后,须立即向被
保全财产的所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同时,对于已经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再次进行查封、冻结。财产保全,亦称
诉讼保全,是指在人民法院针对某一可能因
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作出判决之前,依法对
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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