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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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招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将依法转归国家所有。这意味着,如果遗失者未能在公告期满后找回失去的物品,它将不再属于个人财产,而是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

若拾得物之丧失非拾得人过失所致,拾得人无需担责。但如拾得人故意丢弃或未妥善保管,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反之,如拾得人无责任,则有权向失主索赔保管及寻找所产生的费用。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的,涉嫌侵占罪,根据法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拾得者非法占有所失物不归还构成侵权,须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追讨,无论遗失物是否经转让。如遭转让,权益人有权向无权处分者索偿,或在两年内向知情受让人主张归还,法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