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所参与的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一旦达成合约,即使买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仍需向中介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同时,该
违约责任应全权由买方自行承担。关于
居间人的职责,他们须积极促使交易合同顺利签署并生效,而
居间活动所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居间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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