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原则上来说,
医疗费用应归属学生本人所有,然而若在此过程中学校先行垫付了相关款项,则可以考虑从理赔金中予以扣除。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
意外伤害事件,学校具有不可推卸的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然而,若学校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安全教育以及管理职责,则此种情况下,其承担的医药费用将会适当减轻。而若是因为学校外部的第三方原因造成学生跌倒伤害事故的,应当由这名第三方
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若学校未能履行其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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