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判定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是指在完成工程设计以及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工程任务的过程中,未能达到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竣工标准与条件;其次是指工程质量无法满足国家关于安全性方面设定的强制性规定及标准;再者是指在建筑材料、设备以及零部件等的质量
保证文件以及性能检测实验结果方面存在缺失或不足;同时也包括在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签发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上存在遗漏或缺陷;最后还可能因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妥善办理工程竣工并移交用户使用的相关手续而导致的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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