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体系之中,并未设立“短信
威胁恐吓罪”这一独立罪行。
然而,通过发送短信来进行恐吓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
寻衅滋事罪。
通常来说,这种单纯的发短信方式来进行恐吓的行为并不足以达到
刑事犯罪程度,只会面临到
治安处罚层面的惩处。
在此过程中,警方往往不会启动正式的
立案程序。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该种恐吓行为屡次发生且已经引发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是针对诸如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士、流浪乞讨者、老年人群体以及孕妇、少年儿童等群体展开的恐吓行为,从而对社会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又或是此类恐吓行为直接导致受害者出现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这样严重的后果;
再者,该恐吓行为已对受害者的工作、家庭生活、生产和商业运作产生了严重的干扰;
最后,恐吓行为已经造成了其他性质恶劣的情形时,那么这样的恐吓行为就有可能符合
犯罪特征,这时警方将会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启动
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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