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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威胁恐吓罪能立案吗

时间:2024.04.19 标签: 诉讼仲裁 治安管理 阅读:1252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系之中,并未设立“短信威胁恐吓罪”这一独立罪行。
然而,通过发送短信来进行恐吓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通常来说,这种单纯的发短信方式来进行恐吓的行为并不足以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只会面临到治安处罚层面的惩处。
在此过程中,警方往往不会启动正式的立案程序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该种恐吓行为屡次发生且已经引发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是针对诸如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士、流浪乞讨者、老年人群体以及孕妇、少年儿童等群体展开的恐吓行为,从而对社会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又或是此类恐吓行为直接导致受害者出现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这样严重的后果;
再者,该恐吓行为已对受害者的工作、家庭生活、生产和商业运作产生了严重的干扰;
最后,恐吓行为已经造成了其他性质恶劣的情形时,那么这样的恐吓行为就有可能符合犯罪特征,这时警方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启动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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