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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算书面形式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486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缔结合同时,电子邮件亦可被视为书面形式之一。
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合同文件、信函文字、电报信息、电传讯息、传真资料等一切能将其内容以有形方式呈现出来的媒介。
而对于那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能够将所载内容以有形方式展现,且可随时进行查阅和调用的数据电文,同样应当视作书面形式予以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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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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