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已被依法判决为
终身监禁、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于服刑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状况,通常都将获准实施
保外就医行动:
1.罪犯在服刑期间,患上了严重的疾病,预计生命安全将会受到极大威胁。
2.初
判刑罚指定为终身监禁并且经过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重新改为终身监禁的罪犯,必须在执行终身监禁之后满七个完整年限,或者初判有期徒刑并在执行本刑期的四分之一(包括减少刑期的时间)以上时,罪犯患有严重的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接受医疗治疗;
然而,倘若病情持续恶化,存在生命危险,而且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前提下,那么原本定下的时间规定也可不受限制。
3.罪犯身体方面存在严重
伤残问题,导致其日常生活难以自理。
4.罪犯由于年龄较大且患有多种疾病,其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可能几乎消失殆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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