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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对方先动手责任是全责吗

时间:2024.04.15 标签: 诉讼仲裁 治安管理 阅读:1134人
律师解析:
关于冲突中率先实施拳脚行为之人是否应当对整个事件负有全部责任,这个问题显然不能简单地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
通常情况下,公民之间因为民事纷争引发的肢体碰撞和斗争,其法律后果不是由哪一个人单独决定的,而是要以双方各自的过失因素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里,我们通常认为,率先采取攻击行动的那一方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相对较重。
然而,如果事先对方已经进行了侮辱或者造谣中伤等严重的侵犯行为,那么考虑到这种情况下的特殊背景,就不能再将其视为简单的先发制人者应当承受所有责任的问题,而应该另行做出判断。
具体的责任比例究竟如何划分,还得看法院在充分听取案件各方面证据之后制定出来的全面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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